常言道:“关关难过,关关过”,可是关关都过不了——多次参加驾照考试未通过,是否可以要求驾校退还培训费?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何某某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培训需要,向益阳某驾校教练支付C1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培训费3680元,某驾校为何某某进行了学员注册。某驾校为何某某交纳C1科目一、科目二考试费及驾驶证工本费,何某某通过了C1科目一考试,但C1科目二**次、第二次考试均未通过。
后经何某某要求,其驾驶证考试车型由C1变更为C2。某驾校为何某某交纳了C2科目三考试费,何某某向某驾校教练支付C2科目二、科目三培训费1500元,何某某经某驾校教练培训后,参加C2科目三考试、C2科目二第三次考试均未通过,何某某又自行预约参加C2科目二第四次、第五次考试均未通过。
因最终未拿到驾驶证,且何某某认为某驾校存在违规收费情况,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交通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某驾校教练向何某某退还了1500元培训费,并约定由驾校重新给何某某免费注册,考试费用由何某某自行交纳,不再收取何某某培训费,但双方未就此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后因何某某不愿意交纳重新注册的考试费用,双方再次出现分歧,何某某遂将某驾校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培训费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
法院判决
赫山区法院审理查明,何某某虽未与某驾校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但其向驾校教练支付了培训费,驾校亦予认可并为其办理了学员注册,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关系。
驾校已为何某某提供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培训及并为其考试予以报名,相关考试时间均系与何某某协商后确定。何某某在参加三次科目二考试均未通过的情况下,又自行预约两次科目二考试未通过且未告知驾校,最终五次考试均不合格,导致无法继续预约考试。驾校已履行培训义务,对其考试未通过无明显过错,且在事后双方调解过程中,驾校仍愿意继续提供培训服务,后因何某某不愿支付考试报名费而导致协商未果。何某某并无证据证明驾校存在培训不足、拒绝提供培训等问题。同时,因培训及考试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系其考取驾照的必要支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小穗说法
驾校作为培训机构,其合同义务是向学员提供驾驶培训服务,使其具备基本驾驶技能;学员在交纳培训费后,也有权利得到驾校提供的培训服务。
若能证明驾校未履行培训合同义务,如未按教学大纲教学、未提供必要培训资源、教练存在教学失误或故意误导等,导致学员无法掌握考试技能,多次参加驾照考试未通过,学员可要求驾校承担违约责任。
若驾校已按合同提供正常培训服务,但是学员因自身学习能力、考试心态、练习不足等个人原因未通过考试,学员要求退费的诉求将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