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到达报废年限应该怎么处理?直接把车卖给废品站换钱一劳永逸?将报废车辆卖给废品站又是否合法呢?
近日,江苏高院发布一则案例,判决把报废车卖给废品站的登记车主对事故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详情
2002年,周某购买了一辆轻型栏板货车(小型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2017年,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周老板图省事,直接将车辆出售给石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
后石某驾驶该车辆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对方车辆的张某受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石某和登记车主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某辩称其仅是登记车主且履行了车辆报废手续,对事故的发生和造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石某对案涉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主张要求石某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涉案机动车登记人周某将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出售给废品回收站经营者,放任报废车辆进入道路,应当对受让人石某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石某赔偿张某损失9500元,周某对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规定
将报废车辆卖给废品站不合法:
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所有权人应当将报废车辆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款: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将报废车辆卖给废品站的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车辆收缴与强制报废。
2.民事连带责任:若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且引发交通事故,原车主需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穗说法
报废机动车处理绝非“卖废铁”那么简单。合法报废,依法注销——既是对社会负责,更是对自身权益的必要保护。如果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请务必选择正规渠道,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