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即时通信工具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的重要方式,若使用微信进行合同协商,没有签订纸质合同时,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认定为劳动合同?
日前,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近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案件详情
徐某在求职过程中了解到某电器公司正在招人,于是添加了该公司联系人的微信,在线沟通招聘细节。双方在微信对话中就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休假规定、工资社保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徐某入职后,电器公司按照约定,定期为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
一年后,徐某以电器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电器公司按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差额共计5.9万元。
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2024年1月,电器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无需向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书面形式条件看,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具有可记载、可查用合同内容的功能,符合民法典中“书面形式”需具备的“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和“随时调取查用”的特点;从合同必备条款看,案涉聊天记录可证明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进行商议并达成一致,聊天内容已基本涵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求;从意思表示要件看,双方虽因平台技术制约,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徐某在收到公司发送包含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信息后表示同意,后续双方也依照微信中约定的内容进行了安排工作、提供劳动、支付报酬,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劳动合同成立。判决电器公司无需向徐某支付二倍工资。
徐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小穗说法
微信聊天记录中若有完整涵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要素,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且双方按约定履行,该聊天记录可视为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
简而言之,即使无传统纸质合同,劳动者通过电子沟通达成的明确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