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南株洲警事消息:近日,经开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联合株洲市农村农业局打掉了一个非法经营“白板肉”的黑屠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未经过质检部门检验的生猪肉300余斤,待宰杀生猪10头,涉案金额达10余万元。
案件详情
12月初,治安大队查获线索有人在石峰区龙头铺镇集市门面售卖“白板肉”,一民房私设屠宰场贩卖生猪肉。该处屠宰场既无生猪屠宰资质证照,也无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更无检验设备和消毒设备,系非法经营的屠宰场。12月13日凌晨,治安大队与市农村农业局联合执法,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易某抓获归案。
经查,自2024年10月起,犯罪嫌疑人宋某、易某见市场上生猪价格上涨、 为牟取私利,在自建房屋后侧棚房内私设屠宰场。两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在屠宰场多次宰杀从农户处收来的生猪,屠宰后,未经检验的猪肉,通过零售的方式 销售给多家餐饮门店及附近居民。两个月以来,两人共计宰杀生猪70余头,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目前,二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以往案例
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井冈山某地自家房前,私设生猪屠宰场,将自己所养的及从他人处购买的生猪进行宰杀,并将宰杀后的生猪肉零售、销售给猪肉商贩。销售金额共计579256元,被告人张某从中获利30000元。
案件判决
经遂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款: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小穗说法
一些农户不清楚相关规定,以为自产自销是自食其力,殊不知其行为已违法。食品安全直接关乎民生福祉,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户可以自宰自食,但不可以销售。
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私利,私设屠宰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监管、办理手续、取得资质、合法合规经营。